发布日期:2014-11-03
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受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电子物证设备采购项目(委托编号:HX08930014GACZ)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10日五个工作日,相关事项如下:
一、采购项目的内容、数量
1.采购内容
包号 |
包组内容 |
类 别 |
预算金额(人民币/万元) |
包一 |
电子物证设备 |
货物类 |
37.3万元 |
2. 投标人应对本项目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3. 采购项目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获得工商营业执照。
2. 提供投标人注册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和《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
3.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4年11月4日至 2014年11月23日9:3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2.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416号之三高迅大厦11楼(区庄立交旁)。
3. 获取招标文件要求:
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携带以下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料至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报名:
(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注册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和《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附参考模版(请点击打开),或见招标文件附件5-2、5-3];
4.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整/套(售后不退)。
四、已购买招标文件,而不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于投标截止前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五、招标文件质疑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公示期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书原件,逾期质疑无效。投标人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提交的质疑属于无效质疑,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本招标项目不举行集中答疑会。
六、本次招标项目公告等相关信息在相关法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州市政府采购网(www.gzg2b.gov.cn)、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网(www.gdhuaxin.cn)】上公布,并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可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1.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4年11月26日9:00-9:30(北京时间)。
2.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4年11月26日9:30(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3.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416号之三高迅大厦11楼(区庄立交旁)。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采购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8号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16号之三高迅大厦11楼(区庄立交旁)
联系人:肖小姐(客服部)
电 话: 020-87301313、87303068/87303028-813
传 真: 020-87302980
E-mail:cs@gdhuaxin.cn
九、标书款账户
开户银行:农行远洋宾馆支行
收 款 人: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账 号:44032601040004092
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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